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物流人员上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店员工号、衣物数量及付款金额,交付顾客保管。顾客遗失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客服或物流人员,因未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顾客未提供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朵拉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领取人签收。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顾客在送洗衣物前,有义务检查该衣物有无破损、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朵拉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未检查或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朵拉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为提高服务质量,朵拉物流人员在上门取衣时,仅对衣物数量进行点收,不对衣物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工作由洗衣工厂专业人员进行,发现衣物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电话告知顾客,达成共识的,进入洗衣流程。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衣物由物流人员尽快送回。朵拉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未告知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朵拉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善意保管并返还。 朵拉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 洗涤标识与洗涤方式
    工厂专业人员在检查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识。送洗衣物有洗涤标识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朵拉应依该标识洗涤衣物。送洗衣物无洗涤标识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朵拉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确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识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朵拉不负责任。

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朵拉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朵拉能以发票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一、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1000元整为限。
二、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1000元整为限。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九条约定确定。
三、顾客与朵拉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1000元者,朵拉可加收洗衣费用,建议顾客进行保价精洗。
四、朵拉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应当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并接收返还的送洗衣物。
五、洗衣价为折扣价的,按照实际洗衣价格计算赔偿额。

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朵拉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朵拉未遵照洗涤标识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送洗衣物无洗涤标识,且顾客未指定洗涤方式的,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应当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本条所述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洗衣价格计算。

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视为灭失的约定
    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送洗衣物染色、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 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说明: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朵拉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 朵拉的交付、保管义务
    朵拉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并为顾客提供上门送衣服务;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朵拉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

第九条 顾客的配合接收义务
    顾客应配合物流人员及时接收已送洗衣物,如不能及时接收的,朵拉将免费保管一个月。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接收的,朵拉可按每件每日一元计收保管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本条第二款情形,朵拉可在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再次通知顾客,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并取回衣物,视为放弃衣物所有权,朵拉可予以处置。

第十条
    朵拉活动推广期间,衣物投诉处理按件处理赔偿,不以套餐价为准。

第十一条
    朵拉洗衣将通过微信、短信、在本网站上发布通知或其它服务与用户进行联系。您同意我们用这些方式提供给您的所有协议、通知、披露和其他信息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如果我们以该等形式向您发出信息或者在本网站上发出相关通知,将视为您已收到所有协议、声明、披露和其它信息。 朵拉洗衣在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对本协议拥有解释权与修改权。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

朵拉E洗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