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1)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与互联网理财服务平台美利金融(“美利金融”)的运营方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美利金融运营公司”)建立有合作关系,负责审核并向美利金融平台推荐借款人,并由;

(2)借款人拟通过有用分期申请一笔“借款明细”中所列明的借款,用于从“借款明细”上所列的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处购买“借款明细”上所列的货物或服务(以下统称为“商品”),有用分期为借款人寻找合适的出借人,并为借款人提供分期付款信息服务。有用分期、借款人现就借款相关的服务事宜共同确认以下条款:

一、基本借款条款与定义

1、借款金额:以“借款明细”所列“尾款金额”以及用于向有用分期支付其根据下述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收取的“借款管理费”之和为准。但不含借款人自行支付的金额(即“借款明细”所列的“首付金额”)

2、每月还款金额:其中包括应支付予出借人的借款金额、利息及应支付予有用分期的客户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借款应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全额偿还本借款(包括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的支付义务,违约金除外)所需的分期期数以及每期应支付的期款以“借款明细”所列“分期期数”和“每月还款金额”为准。

3、借款管理费:有用分期为借款人提供资格审核并为借款人寻找合适的出借人等撮合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客户服务费:有用分期为借款人持续提供分期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保管和调阅等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客户服务费自商品激活日开始计算,按月结算,并计算在“借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额中”,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结算。

5、利息:是指借款人应支付给出借人的借款利息,利息自商品激活日开始计算,按月结息,并计算在“借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额中”,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结算。

6、借款期间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开始至最后一笔期款的到期日为止。为避免误解,借款期间结束后,如借款人仍拖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其还款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7、每一期期款的到期日为借款期间内,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在每个月度的对应日(如某月度无对应日,则为该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准,后续还款日皆以该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对应日为准)。

8、借款人:是指“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向商户购买商品并向有用分期申请分期付款服务的自然人。

9、出借人:是指经有用分期撮合,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第三方融资平台上的投资人以及其他依法能够提供借款的机构或个人。出借人或有用分期委托的第三方将“借款明细”中载明的“尾款金额”支付至商户指定的账户中,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

10、本合同:是指本《借款服务合同》,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明细”,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两部分内容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客户服务

1、就本合同,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服务:

2、就上述服务,有用分期向借款人收取“客户服务费”和“借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为在借款发放时由有用分期一次性扣除。(注:有用分期有权对前述费用收取时间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的借款金额,但不改变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年化综合费用成本。)

三、借款人的同意与授权

1、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有用分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和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个人征信相关信息及其他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向有权机关报送上述信息。

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有用分期出于提供个人借款业务之需,允许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及其他合法的来源查询并获取借款人的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3、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有用分期将部分与个人借款业务有关的服务外包给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并为此目的将借款人个人信息提供给该业务合作伙伴,且该业务合作伙伴享有有用分期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授权。

4、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有用分期在商业银行或第三方融资平台以借款人名义申请账号或注册用户,该账号或用户仅限用于本合同之目的,且商业银行或第三方融资平台有权限制借款人转移账户或用户内的资金。

5、借款人授权有用分期将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和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学历、家庭状况、户籍、资产状况、身份证件以及个人相关征信信息等)提交给商业银行,或通过第三方融资平台以网络公开的方式发布借款需求。如在前述借款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仍未能实现匹配借款,授权有用分期独立判断是否取消已经发布的借款信息。

6、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有用分期以借款人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的约定一致。《借款合同》采用电子文本的形式,有用分期将借款人的借款信息通过系统传输给商业银行或第三方融资平台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借款合同》,借款发放成功后,该《借款合同》即对借款人发生效力。

7、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出借人、第三方融资平台或有用分期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从借款人在“借款明细”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划扣借款人应付的客户服务费、违约金、提前还款费等相关费用,并有权代出借人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划扣《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及利息并支付给出借人。

8、借款人授权有用分期在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代借款人直接将尾款金额支付至“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商户。

9、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有用分期可将借款人不良信息予以公开披露或向征信机构提供。

10、借款人同意,对在申请借款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有用分期、出借人的信息以及有用分期与之签署的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有用分期及出借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赔偿有用分期及出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借款人确认并承诺,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借款人跟商户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是完全独立的。该买卖合同关系的无效或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借款人不得以与商户之间的任何纠纷(包括涉及商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因买卖合同导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换货、售后服务等,均由借款人与商户自行解决,与出借人、有用分期无关;且上述纠纷不得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之还款义务及借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的支付义务。

1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选择提前还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各方解除、变更《借款合同》或未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等情形的,有用分期已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和借款管理费不予返还。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有违约情形发生的,不影响有用分期费用的收取及收费金额的变更。

13、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有用分期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向借款人推荐产品。推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商业广告或向借款人的移动电话、QQ、微信或其他形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14、本合同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本条第9项、第13项继续生效。

四、客户服务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有用分期应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审核、推荐、分期服务咨询等借款相关的服务,协助借款人及出借人办理借款相关手续,并代表借款人与出借人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一致的《借款合同》。

2、有用分期有权向借款人收取借款管理费和客户服务费。

3、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应还款项,出借人或有用分期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采取催收措施。催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包含在借款人支付的逾期利息和客户服务违约金中。

4、有用分期有权随时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应按有用分期要求提供资料并无条件配合有用分期的检查工作。

五、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借款人有权向客户服务供应商了解其在客户服务供应商的信用评审进度及结果,以及借款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

3、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借款管理费和客户服务费。

4、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成功借款后,有用分期依据出借人的委托开展还款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进行还款,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配合有用分期工作。

5、如借款人需提前还款,应在还款日前向有用分期提出申请,有用分期根据出借人的委托,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有用分期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将应还款项及提前还款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6、借款申请过程中及借款存续期间,如借款人提交的证件或资料等即将到期或失效,借款人应在到期或失效前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交新的有效证件或资料,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

7、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出借人有权委托有用分期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有用分期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债权转让时,有权将债权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寻找合适的债权受让人。出借人根据本合同转让债权的,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不变。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出借人和有用分期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无须通知借款人或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六、参保

1.如借款人在申请表上选择参加保险,表明其同意成为有用分期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尾款金额的100%,并同意指定出借人为第一受益人,有用分期为第二受益人。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责任、疾病身故或全残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受益顺序直接付给出借人和有用分期,出借人和有用分期收到保险金后,免除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的义务。如果保险金数额超过借款人所欠两者的款项,则超过部分支付给借款人或其家人。

2.借款人选择参保的,客户服务供应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借款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加入《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3.若有用分期同意借款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加入《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借款人应向有用分期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以下简称“手续费”,具体以“借款明细”中的“参与个人保障计划”所列金额为准),该手续费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具体金额以“借款明细”所列“每月还款金额”为准。

4.借款人加入保单之后,有用分期仍然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或者任何其他原因,终止借款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如保险公司与有用分期之间保单的终止或者有用分期发现借款人就其健康情况作出不真实的陈述等。在上述情况下,有用分期不再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

5. 该保单下的任何保险金将直接付至有用分期,用于偿还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及疾病身故导致无法偿还出借人的款项。

6. 借款人经过仔细审阅后确认:借款人已经了解关于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以下疾病的不能参保“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并在此声明借款人参保前没有罹患以下疾病:肿瘤、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中慢性肝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癫痫病、法定传染病、艾滋病等,不如实告知的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7. 借款人了解并确认,因下列原因造成借款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将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七、贵宾服务包:

1、借款人可针对任一笔借款选择购买贵宾服务包(即VIP服务包,下同),允许借款人优惠提前还款,即借款人通过有用分期申请的任何一笔借款在足额偿还了三期期款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时,有用分期将免除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费。

2、借款人购买贵宾服务包的价款(以下简称“VIP服务包费”,具体以“借款明细”中的“购买VIP服务包”所列金额为准)按月向有用分期支付,并包含在“借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金额”中。如借款人申请任一笔借款后,有用分期实施了新的VIP服务包收费标准,则已有借款的VIP服务包仍按其原有标准交费。

3、借款人申请取消一笔借款的VIP服务包的,应在该笔借款的最后一期期款的还款到期日前提出,已经支付的VIP服务包费不予退还,即使借款人从未使用过该服务。

4、借款人申请优惠提前还款应在最近下一个还款到期日至少一日前通过致电客服提出。

5、有用分期保留基于借款人的情况和风险程度减少VIP服务包的服务范围或全部取消VIP服务包的权利。

八、借款、费用的偿还与支付

1、借款人确认,一旦其签署本合同,其即应当按照“借款明细”所列每月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或有用分期委托的其他第三方从“借款明细”上列明的借款人银行账户划扣到期的期款及所有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而无需进一步通知借款人或者得到其同意。代扣将不早于还款到期日。

3、如果任何本合同项下的代扣失败,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得因此而减免,如有必要借款人应采用其它合理方式继续清偿债务,且为保证按时履行每月还款义务。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从其提供的其他同名银行卡上进行代扣。

4、若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仍有其他未还清的通过有用分期申请的个人借款,如果借款人选择银行代扣,则借款人对所有未还清的借款在此授权银行代扣,银行代扣的账户将以借款人最新授权的账户为准。

5、本合同第四条之任何规定不可被视为免除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偿还义务,如违约金。

6、借款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自主还款渠道进行还款。为避免重复扣款,自主还款日期应早于还款到期日。如出现重复扣款,我司将溢缴款以处理。

7、到达指定还款账户的款项,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各项债务(包括借款人通过有用分期申请的其他借款):先到期的债务先偿还;同时到期的债务中,违约金先于期款偿还;多笔个人借款的期款同时到期,先签署的借款服务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先偿还;期款包含的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1)逾期利息;(2)客户服务违约金;(3)利息;(4)借款金额;(5)客户服务费;(6)手续费;(7)VIP服务包费用。

8、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本合同项下已还款项的付款证明。因借款人的还款引起争议的,由借款人对其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九、逾期还款

1、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其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客户服务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天数是指最早一笔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

2、借款人授权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方式支付逾期期款和违约金。

3、如借款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须向出借人支付逾期期款的1%的逾期利息。

4、如借款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须向有用分期支付逾期期款的1%的客户服务违约金。

十、提前还款

1、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并终止合同。提前还款指在于某月份(“提前还款月份”)的还款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提前还款金额”):截至提前还款月份的应付利息、借款管理费、手续费(如有)和客户服务费,本合同项下所有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以及为每笔提前还款的借款支付提前还款费人民币二百元。

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提前还款月份还款到期日之前致电有用分期申请提前还款并授权其向出借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有用分期的客服人员将告知借款人具体的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时的利息和客户服务费须计算至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后的首个还款日。

3、借款人提前还款,其还款方式与第八条约定的偿还期款方式相同,但提前还款时,银行代扣可能在还款到期日之前发生。只有借款人在本合同以及任何其他通过有用分期申请的借款不存在逾期情形时,才可申请提前还款。若借款人在前述合同条款项下发生逾期,任何提前还款将自动取消。

十一、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向有用分期陈述并保证:借款人为办理个人借款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并不存在误导性。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借款人信用的情况,如涉及借款人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无论以任何形式,也无论是否正在进行或者有潜在可能性。因以上任何陈述不真实、不准确而导致的有用分期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足额赔偿。

2、借款人应积极配合有用分期对借款人的信用、借款使用情况、借款偿还情况进行监督

3、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有用分期(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直接或者经由可能认识借款人的第三方,就该违约事件通过当面拜访、电话、邮寄、网络等合法形式提醒借款人或者督促借款人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并且同意有用分期向该第三方披露此违约事件。此项授权应于本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4、借款申请表上的借款人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借款人个人资产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了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况时,借款人均应在五日内通知有用分期。

5、借款人承诺借款目的是真实地用于购买“借款明细”中列明的商品,且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消费,不存在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提前到期

1、以下任何事件发生,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如果本条情形发生在出借人发放借款之前,客户服务供应商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且无需发放借款或者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3、若借款人在某一笔期款的还款到期日90天之后仍未完全偿还该笔期款,则本合同将提前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下全部款项。

4、若借款人尚有其他未还清的个人借款,且该借款服务合同的客户服务供应商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则其他借款服务合同的提前终止也将导致本合同的提前终止。

十三、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应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2、若争议正在解决过程之中,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十四、其他约定

1、如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一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该条款将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有用分期保存借款人的本合同原件并同意有用分期在借款人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之后销毁该原件。

3、有用分期在回访环节评定出借款人潜在风险较高,有用分期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

借款人明确了解并同意,每期应支付的期款式为以下(1)至(2)项之和,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

5、如本协议中有关借款的内容与借款合同中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客户服务供应商有权决定其优先适用顺序。

6、有用分期可不时地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本合同履行的优惠条款。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比,该优惠条款将对借款人更有利。借款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或方法对签署的优惠条款进行确认,经借款人确认后,该优惠条款即生效,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

7、借款人只要勾选位于页面下方的“我同意”选项后,即视为借款人已经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及各类规则,本合同即对借款人及有用分期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放弃以未签署书面协议为由否认本合同的效力之抗辩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