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

1.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2.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金额。

3.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5.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8行=第9+10行。

2.14行=第1+4+6+8+11+12行。

3.3列=第2-1列。

4.6列=第5-4列。

5.7列=第3+6列。

(二)表间关系

1.14行第1+4列=表A10500036行第1列。

2.14行第2+5列=表A10500036行第2列。

3.14行第7列金额,若≥0,填入表A10500036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36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