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广夏(000557)董事局重大事项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月25日,本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知行”,2009年10月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见2009年11
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关于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宣武区平原里陶然居写字楼321室,法定代表人:江笔莲。
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宁安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关湖。
申请人研究被申请人公开公告的2008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2009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后发现,被申请人的资产长期以来均为负值,截至2009
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亿余元,被申请人的资产远远无法偿还其全部负债早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此外,同样根据被申请人公开公告的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被申请人2009年7-9月的营业总收入仅为1万8千余元,被申请人目前已经完全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已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情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并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本公司董事局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即本公司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即使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本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如果重整不成功仍将面临破产清算。
三、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九知行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公司目前的股票简称将由“ST银广夏”变为“*ST银广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本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本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四、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慎重决策。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 ○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