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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某人有两部汽车一次性转让给他人,那么该同志是否应该就此次财产转让行为分两次计算纳税呢?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给出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即只要是一次性转让的,不管纳税人转让的财产有多大,有多少,都只发生一次纳税义务。因此,该问题的情况属于一次财产转让行为即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2: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若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如何计税?
此种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将核定的值录入到软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对个人拍卖财产取得做了特殊规定,如果是财产拍卖所得,则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软件中无需录入财产原值选择税率为3%;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在软件中无需录入财产原值选择税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