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2:单位有些职工是年度中间月份入职的,平均月份数是否按12个月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1号公告政策规定,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要按(全年收入额-全年免税所得-全年税前扣除项目合计-年减除费用)除以12计算所得。根据实际情况,全年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取得收入的所属月份来确定,即比如该员工从3月份开始取得工资薪金的,在年底12月份还在职的,则平均月份数为10。

3:软件自动带出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

请您确认是否在年中开始使用此软件的,之前月份的预缴数据已通过其他方式(如网上、税务大厅)进行申报缴款,由于这部分数据不在此软件中,无法获得,所以导致软件带出的数据与实际不一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在软件上按照实际的数据修改后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