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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无法录入减除费用?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