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所得暂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居民住房是指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居住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这里居民住房是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而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仍然适用法定税率20%。

2:财产租赁所得可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允许扣除税费如下:(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函[2002]146号) 
   1)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自己实际负担的,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前两项按规定填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中,第3项软件自动按规则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