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填写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含税),应等于第2、3、4栏之和。 |
第2栏:填写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本金金额。 |
第3栏:填写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利息收入金额。 |
第4栏:填写向承租方收取的各项其他费用之和金额。 |
第5栏:填写融资租赁业务部分的成本费用合计金额。 |
第6栏:填写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办法的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 |
第7栏:填写本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金额(含进项税额)。 |
第8栏:填写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第9栏:屏蔽 |
第10栏:填写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
第11栏:填写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的营业税。 |
第12栏:屏蔽 |
第13栏:填写应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 |
第14栏:填写应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不含税),自动带出申报表附表一第2行第1列。 |
第15栏:填写应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自动带出申报表附表一第2行第2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