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尚西中学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素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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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考试: |
(1)学生不完成作业或抄袭作业的,由小组长亲自督促其完成任务,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2)学生上课或自习课迟到、睡觉、看小说、传纸条、说话、做小动作的,在教室内站立反思10分钟以示警戒,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故意起哄的站立反思10分钟,并要在课后写出不少于300字的自我认识,在班内做检查,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分。 (3)旷课者,课后要向家长写出不少于500字的说明、剖析原因。从品学评价中扣除3分。一学期无故旷课达10节以上(含10 节)的劝转。 (4)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违纪、作弊,违纪人考试成绩记作零分,全校通报批评,并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3分。 |
2、破坏学校正常管理秩序: |
(1)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菜、污损墙面等破坏公共卫生行为,责令该生加入该地点卫生清扫一周;同时做好卫生督查工作,直至查出下一位违纪者惩戒取消,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2)在教学楼、宿舍、办公楼等公共场合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升旗开会说话、吃零食全校通报批评,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3)不按时作息,违反就寝纪律,影响他人休息的,通报批评,扣除品学评价分1分。 (4)学生打饭不排队、拥挤、插队、哄闹,不听劝阻者,当场站立反思10分钟以示警戒,且责令其最后打饭,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5)不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除完成应该完成的部分外,视情节要加罚一倍活动量,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6)不按时清扫卫生,逃避劳动,打扫卫生不彻底,责令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加罚3天工作量,通报批评。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7)搬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要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同时写出300字以上的书面反思,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分。 |
3、不尊重老师或学校职工等违纪行为: |
(1)顶撞、侮辱老师、学校职工,不服从管理的,较轻微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从品学评价中扣除3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劝转。 (2)利用各种不正常手段,诋毁老师或学校职工声誉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公开道歉,从品学评价中扣除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除品学评价分5分直至劝转处分。 |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行为: |
(1)虽未动手打人,但背后操纵、挑拨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品学评价中扣除5分。后果严重的,劝转。 (2)发生矛盾首先动手打人的,对他人没造成伤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品学评价中扣除5分。造成伤害,影响恶劣的,给予劝转处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同学间有矛盾不向老师报告,利用调解同学矛盾为由,威胁他人、充当保护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品学评价分3分。 (4)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打架的学生,给予劝转处分。拉帮结派,聚众打架的给予主要组织者、参与者劝转处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恃强凌弱、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劝转处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5、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 |
(1)故意践踏草地、攀折花木、在墙壁上、课桌上乱写乱画,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分;破坏他人物品的,作价赔偿,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分;故意破坏学校水电防火设施的,作价赔偿,损害巨大的由家长陪同该生维修,同时要写不少于500字的自我反思,从品学评价中扣除3分,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劝转处分。 |
6、不注重个人修养、不尊守社会公德者: |
(1)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的,从品学评价中扣2分,并写出300字的思想剖析。有盗窃行为的,所盗财物归还原主,视情节轻重扣除品学评价分数2-5分,给予警告直至劝转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2)有佩戴首饰、不穿校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烫发、留奇异发型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5分。 (3)抽烟喝酒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写出书面检查,通知家长进行教育,从品学评价中扣除3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劝转。 (4)不按规定关灯、关电扇,关电教设备,对责任人一次从品学评价中扣除1分。 (5)夜不归宿,迷恋网吧,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品学评价中扣除5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劝转。 (6)男女交往过密或不正常交往,从品学评价中扣3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品学评价分3分直至劝转处分。 |
7、违犯学校封闭管理和出入管理规定的: |
(1)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从品学评价中扣除2-5分,并给予警告直至劝转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出走者,视情节轻重,从品学评价中扣除5分,并给予记过直至劝转处分。 |
8、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违纪行为: |
(1)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晚上熄灯后在寝室点蜡烛,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除品学评价分数3分;经教育不改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品学评价分数3分。 (3)携带棍棒、管制性刀具等违禁物品到校园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品学评价分数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除品学分数5分,直至劝转处分。 (4)在学习、实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扣除品学评价分2-5分,并给予警告直至劝转处分。 |
9、下列情况予以奖励: |
(1)乐于助人,帮助他人解决困难,形成良好影响,被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在班内公开表扬的品学评价加1分。 (2)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及违纪行为,使隐患及时得到排除,违纪行为得到及时制止的,品学评价加4分。 (3)拾金不昧者,视情况分别给予0.5—4分加分。 (4)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的同学和活动积极分子视情况加分1-3分。 (5)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比赛中获奖的,校级加1分,藁城市级加2分,石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 (6)月考中班内小组名次在上升5名(三部3名)的学习小组成员加1分,小组长加2分。 (7)学习努力,月考总成绩年级名次前进50名以上(含50名)的加品学分2分。 (8)主动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改正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
10、学生基本素质奖励、惩戒的认定及申诉程序: |
(1)品学评价分数每学期基础分为100分。品学评价分数90分以下者取消评模选优资格;85分以下者由本人写出书面认识,并通知家长予以警示;75分以下者给予劝转处分。 (2)发现学生有违反此规定行为的,由任课教师、班主任、门卫、学生会、各处室督察人员当场指出违纪学生所犯的错误,告知其应受的惩戒并按规定对该生实行惩戒,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予以记录存档,并做好善后工作。班主任、任课教师及督察人员可据实际情况给表现优秀的学生酌情加分1-2分。班主任每周将学生惩戒及奖励情况汇总核实后班内公布、归档,并对扣分多的学生提出警告。 (3)品学评价分数扣除3分以上(含3分)时,若学生对惩戒有异议,可在两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教导处核实情况后在两日内给予答复。 (4)学期末各班汇总学生个人品学评价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学籍档案基础素质评价等级定为A等;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B等;75分以上的(含75分)为C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