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被保险货物:以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单证、信函、邮票、古旧家具等珍贵财物
(2)毒品、武器、弹药、打火机(灌气的)、蓄电池(有电解液)、农药、氧化剂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散装化工品、散装药品等
(3)放射性金属、核燃料、核废料、血制品、任何垃圾;
(4)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蔬菜、水果类等;
(5)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 籽饼、木薯干等)及原木
(6)大理石板、水磨石等石料,裸装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废钢,原木等;
(7)裸装大件设备(参考标准如长度超过12米或高度、宽度超过3米,重量超过35吨等);
(8)精密仪器(单件价值超过RMB500万元或国内无法维修或更换配件的仪器;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恒温、恒湿等有特殊严格要求的仪器;);
(9)退货或二手货物;
(10)机动车辆;
(11)温控药品
三、包装:行业规定
四、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公路 汽车(箱式货车、半挂车外挂有雨棚)
五、运输航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及西藏、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地区)
六、责任限额:单车保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保险价值的确定:按货价计算
八、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九、投保险别:基本险、综合险
十、免赔额/率:
1、每一运输工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每一运输工具因火灾、侧翻、装卸货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2、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事故发生二次及两次以上出险,每出险一次免赔率提高5%,最高不超过30%;
3、在保险期限内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事故超过5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4、出险索赔时,如每车货物为不足额投保,则按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比例进行赔付;
5、超载按各省交通厅超载认定标准,凡超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保险人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十一、特别约定:
1)保险责任自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电脑等仪器设备证明成功发送申报申请至指定邮箱:308065183@qq.com为准开始。
2)保证被保险货物须经过专业包装并由专业的有营运资格的承运人进行运输。
3) 国内货物运输,保证被保险货物须放入全封闭的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的箱式货车进行运输,或者运输卡车/火车有防水布遮盖并经过有效捆扎,能够适应长途运输。
4) 本保单对裸装货物因生锈、氧化、褪色、刮擦、凹陷、折弯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 本保单针对被保险货物如果仅外包装破损,仅赔偿重新恢复包装的费用。
6)本保单仅承担被保险货物自身的损失,而不承担任何数据或者内容的丢失。
7)本保单对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8)本保单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不负责赔偿
9)酒类等易碎品仅投保基本险
十二、投保事项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在发货前将已签章的《货运险申报单》(详见附件三)邮件或手机短信发送至(邮箱:308065183@qq.com,电话: 186 2817 6765 或者151 9826 0140 )。在该《货运险申报单》中,投保人应详细填写各项信息,详细列明货物起运日期、运输天数、起运地、目的地、托运单号、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2、任何保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运输,保险标的或条件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邮件确认,保险人同意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实际运输资料,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保险人有权随时检查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
4、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相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