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外责任 |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二、限制承保 |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3)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4)军用品和二手货物 (5)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鲜活货、动植物和血制品 (6)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品 (7)在国内无维修能力的精密仪器进口(特别是芯片制造设备、液晶显示器制造设备) (8)玻璃、陶瓷、搪瓷等易碎品类。 |
三、保险条件 |
主条款:太保(备案)[2009]N271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险别:基本险、综合险 |
四、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
五、运输路线 |
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 |
六、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 |
公路运输 |
七、包装条件 |
包装:符合长途运输的标准包装 |
八、每次事故免赔率/额 |
短量险:针对散装煤炭,短量免赔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5‰。火灾爆炸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易损品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事故: 基本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综合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