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诺 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本人承诺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七)本人同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本人郑重承诺,如有上述情形时,将及时主动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并确认
我已阅读并知晓
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