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2) 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品),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派送。
(1) 已经收寄的到付快件,如收件人尚未付费,寄件人要求更改为寄件人付费的,应支付额外的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为准。
(2) 寄件人指示在物流中心、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时,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应当偿还本公司垫付的上述出/入仓费等额外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为准。
(3) 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寄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
(4) 本公司在向月结客户收取月结款时提供发票;有发票需求的非月结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
(1)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2)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3)托寄物残值由本公司和寄件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寄件人,本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